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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氯化锌的检验规则

2019/3/19 14:35:40      点击:
工业氯化锌应由生产厂的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按本标准的规定进行检验,生产厂应保证所有出厂的产品都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每批出厂的产品都应附有质量证明书,内容包括:生产厂名称、产品名称、型号、等级、批号、净重、生产日期、产品质量符合本标准的证明和本标准的编号。 
使用单位有权按照本标准的规定对所收到的工业氯化锌进行验收。自收到货物之日起10天内对氯化锌产品的质量进行检验。 
氯化锌每批产品不超过5t。 
固体氯化锌的采样按GB 6678第6.6条规定确定采样单元数。采样时扒开上层厚约5cm的试样,将采样器自包装单元的中心垂直插入至料层深度的3/4处采样。将所采样品混匀后,用交替铲法缩分到不少于500g。 
    氯化锌溶液的采样按GB 6680第2.1条规定进行,采样量不少于500g。 
    将采出的样品分装于两个清洁、干燥、带磨口塞的试剂瓶中,密封。试剂瓶上粘贴标签,注明生产厂名称、产品名称、型号、等级、批号、采样日期和采样者姓名,一瓶供检验用,另一瓶备查,保存期为3个月, 
检验结果如果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则应重新自两倍量的包装单元中采样进行核验。核验结果即使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则整批产品不能验收。 
当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异议时,可按照《全国产品质量仲裁检验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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